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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铝门窗工程验收应符合国家标准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》(GB 50300—2001)和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》(GB 50210—2001),并按本章的具体规定执行。
2、铝门窗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(建设单位)进行验收,并应形成验收文件。
3、铝门窗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及该分项工程的验收,均应由监理工程师(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)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。
4、铝门窗的工程验收,应在隐蔽工程验收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。
5、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:
(1)门窗工程的施工图、设计说明及其它设计文件;
(2)门窗的抗风压性能、水密性能、气密性能复验报告;
(3)铝型材、玻璃、密封材料及五金配件等材料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,性能检测报告,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;
(4)隐蔽窗用的结构胶相容性试验合格报告;
(5)门窗框与洞口墙体连接固定、防腐、缝隙填塞及密封处理、防雷连接等隐蔽工程项目验收记录;
(6)门窗产品质量合格证书; 7 门窗安装施工自检记录。